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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49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严格出差审批制度。我校工作人员应事前填写晋中学院出差审批单,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各部门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合理安排出行路线,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学校领导审批。
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七条 按规定可乘坐飞机出差人员,在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注册购买。购买机票时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厅局级及教授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一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厅局级及教授到大同、晋城、临汾、阳泉、长治、晋中、太原出差每人每天 480元,其余地区为每人每天400 ;处级及以下人员到大同、晋城、太原出差每人每天 350 元,临汾市每人每天 330 元,阳泉、长治、晋中每人每天 310 元,其余地区为每人每天 240 元。
第十二条 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规定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见附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由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短期培训的,如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其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如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财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只补助往返各一次市内交通费。
各部门应对各类会议、培训通知严格审核,非必须参加的会议、培训一律不派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外出进修及提高学历、获取学位为目的的人
员,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车船费(每学期一次)。出国研修按合同执行。
第七章 调动、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探亲只报销往返车船费。
(一)探视父母亲的,婚前每年一次,婚后每四年一次。
(二)探视配偶的,每年一次。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务差旅实行“一差一报”制,出差人员须在每次公务出差结束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报销手续,延期不予报销,不准多次合报和混报。假期出差报账期限延至假期后10个工作日。
差旅费报账手续原则上实行“三单合一制”,《晋中学院出差审批单》、财务票据(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公务卡刷卡单。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严禁工作人员借出差之机绕道旅游或参观,由此造成的差旅费,学校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太原办理公务
(一)住宿费
到太原办理公务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如参加两天及以上的会议、培训等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二)伙食补助及交通费
1.到太原办理公务,按每人每天50元定额包干。两天以上的会议或培训只按去程和回程两天计算包干经费。
2.工作人员到太原从事公务活动(含会议和培训),主要通过公共交通方式保障,原则上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驾乘私家车出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出差人员承担。
3.乘公务、租用车辆去太原办理公务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31日起执行。原《晋中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财字〔2016〕8号)废止。
附表1: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表2: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附表3:晋中学院到太原办理公务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