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馆藏图书等文献资源属国有资产,是学校珍贵财产。为更好加强图书资产管理,保障广大读者权益,引导读者爱惜图书,文明使用公共资源,根据图书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遗失书刊
读者如有遗失图书馆所借图书(刊),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赔偿原书(刊):赔偿正版原版全新图书(刊)。
(二)无法赔偿原书(刊):本人需向图书馆提交遗失情况说明,按下表赔付。
类别/出版年 |
赔付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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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图书 |
近5年(含) |
原书码洋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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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989年 |
原书码洋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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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1979年 |
原书码洋2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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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含)以前 |
原书码洋4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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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原版/港台图书 |
1980年(含)至今 |
原书码洋10倍 |
无价格图书,书价 按40元计算 |
1979年之前 |
原书码洋2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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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版外文图书 |
原书码洋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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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期刊 |
合订本 |
该刊全年定价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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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本 |
该刊全年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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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期刊 |
合订本 |
该刊全年定价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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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原版单行本 |
该刊全年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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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文献 |
原书码洋60倍或按文献市场价值 |
原则上不外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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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书 |
原书码洋1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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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损书刊
(一)污损书刊的行为包括对图书馆的书刊进行勾画、涂改、卷折、影描、撕页、“开天窗”或色料污损等情形。
(二)读者在借阅书刊前,应当面检查,如发现上述污损情形,应及时向图书馆工作人员报告并盖污损章,以分清责任。
(三)对用铅笔勾画、涂改等但可基本恢复原状情形的,责令按要求恢复原状,予以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学院。
(四)对用钢笔、圆珠笔、毛笔勾画、涂改或撕掉插图和张页、丢失其它附件(如附图、软盘)等并无法复原情形的,参照“遗失书刊”相关标准进行赔付,同时被污损的书刊仍归图书馆所有。
(五)其他污损书刊情形,图书馆有权视污损程度,作出批评教育乃至要求按遗失书刊赔付规定处理。
(六)读者借阅外文及港台文献,出现污损情形,除按上述相应规定处理外,图书馆有视情况暂停其借阅权限1-2个月。
遗失或损坏馆藏的善本、孤本、绝版书刊或珍贵书刊,除按原书码洋60倍或市场价值赔偿外,本人还须向所在单位递交遗失或损坏情况的书面报告,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图书馆备案。
三、偷窃书刊
(一)凡偷窃图书馆书刊情形,查证属实,责令本人书面检查,存档备案,并通报所在单位,没收所偷窃书刊。如有遗失污损情形一律按原书刊价格的20倍 (珍贵书刊按60倍或市场价值)赔付,暂停其借阅图书权限6个月。情节严重者报保卫处立案处理。
(二)未办理借阅手续,夹带书刊出馆引发门禁报警情形,须在服务台登记本人姓名、一卡通卡号、学院专业、年级等信息,第一次给予口头提醒,第二次予以警告,第三次按偷窃情形处理。如发现有故意撕毁书刊标记(磁条标签、条形码等)、刻意藏匿书刊夹带出馆并拒绝配合工作人员检查等情形,一律视为偷窃行为,按照偷窃书刊处理办法处理。
四、其他说明
(一)凡馆藏地址属特藏阅览室,原则上不外借,仅供在馆阅览。
(二)1969年(含)以前出版的中外文普通图书,原则上不外借,优先考虑电子版或复印阅览,确实电子版本或复印阅览无法实现时,本人承诺原书按期归还后方可外借。
(三)读者遗失文献,如办理赔偿时超过文献借阅期限,在赔偿文献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文献借阅逾期责任。
五、赔偿款项由学校计划财务部统一收取。
六、图书馆有权根据资源和读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改并通过主页公布,而不需通知到已办理图书馆相关证件的每一位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