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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7 丨 作者: 丨 阅读次数:3047次

 

一、 图书馆公章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管理,未经馆长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馆长批准并按严格交接手续办理。

二、 涉及图书馆重大利益的有关各种公文、公函、合同、协议书等,必须经馆长批准,方可盖章。

三、 图书馆各行政部门若以图书馆名义发出各种公文、公函、重要申请及证明材料等必须填写《图书馆使用公章审批表》并经各部门负责人和馆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重要材料如需备案,请在《图书馆使用公章审批表》中明示并注明备案科室。

四、 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证件、证明需加盖图书馆公章时,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部门负责人及图书馆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五、 经常性业务报表、常规上报学校材料等需加盖图书馆公章时,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盖章。

六、 毕业生离校卡盖章由流通部主任负责。

七、 一般性介绍信及身份证明,须经图书馆馆长审核并填写《图书馆使用公章审批表》后,方可盖章,以备查询。

八、 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九、 图书馆公章禁止带出馆外使用,如因特珠需要,必须经馆长批准,由图书馆办公空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十、 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馆长签发《图书馆使用公章审批表》后方可开出。

十一、 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十二、 公章管理人员要保留好《图书馆使用公章登记簿》以备核查。

十三、 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没有馆长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不得随意盖章。

十四、 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妥善措施保管。

十五、 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十六、 在公章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馆长汇报。

十七、 凡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公章的,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八、 本办法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补充,自2018年5月6起试行。

图书馆

2018年5月6日